单笔大型商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险金额多达5亿元人民币或保险费多达50万元人民币的,要创建投标业务(不含议标、询价)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保监会日前印发的《关于更进一步强化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报》作出如上规定。此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抓住制订其他大型商业项目显风险损失率表并尽早公布实行。
通报拒绝,对于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在100辆以上或保险费多达40万元人民币的,要做早于防治、早于找到、早于插手、早于公安部门。按照通报,不应完善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保险公司与核保管理办法,严苛保险公司与核保权限管理,将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的核保权限集中于上接到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不准在未实施再保险的情况下,私自对外允诺、发给保险单;自律决定再保险,不准代出有单行为;不准通过贴费(张贴费率、张贴条款、张贴免赔额等)展开再保险。
各财产保险总公司(不含外资保险公司)参予的投标业务项目,不应在保险协议签订前或投标前5日(工作日)内向保监会书面报告投标业务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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