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蔷)中国游客回国泰国旅游,在浮潜时差点淹死,旅行社向死者家属缴纳赔偿金后,控告保险公司拒绝代偿。日前法院一审判决上诉了旅行社的诉讼请求。
2013年11月,连某夫妇与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公司签订合同,誓约二人参与旅游团回国泰国旅游。但连某在浮潜时溺毙丧生。事故再次发生后,死者家属诉至法院,2014年5月法院裁决某旅行社赔偿金家属80万余元。
旅行社诉称,该事件后,其向投保过旅行社责任险的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人赔偿,但保险公司指出游客溺毙丧生归属于正当理由事由,拒绝接受赔偿。但被告投保险合同时并没具体告诉关于潜水的涉及正当理由条款,因此催促法院判令被告缴纳旅行社责任险保额30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坚称,双方签定的合约责任减免条款中规定:“旅游者、导游或领队专门从事赛马、赛车、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到、潜水等高风险活动,保险人不负责管理赔偿金。”投保单上早已标明“请求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在是字体加粗标示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征询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解释……”某旅行社已在投保人签章处签章。因此被告不分担赔偿金责任。
法院审理指出,应付旅行社在事故中的罪过程度不予具体,进而辨别事故否归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跟团导游没针对浮潜风险对游客展开充份告诉、警告和培训。此外某旅行社自由选择的是没救生员、没完备医疗救助设施的景点,故在上述方面皆不存在罪过。法院指出,浮潜归属于高风险活动,保险标的的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的,被保险人应该及时通报保险人,并未遵守该通报义务而再次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分担赔偿金保险金的责任。
近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早已做出一审判决,上诉原告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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