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投票表决通过《北京市掌控吸烟者条例》。《条例》将于2015年6月1日起实行。
11月28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投票表决通过《北京市掌控吸烟者条例》。该《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令吸烟者,禁令烟草广告、广告宣传和赞助商,在禁令吸烟者场所和区域吸烟可被判处最低200元罚款。
《条例》将于2015年6月1日起实行。一些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也被列为禁令吸烟者范围,还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对社会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健美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条例》还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者等。《条例》规定,各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条例》在本单位实施的第一责任人。餐厅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是所在场所继续执行控烟的第一责任人。
禁令吸烟者场所不仅必须设置显著的禁令吸烟者标志和检举滋扰电话号码标识,还必须对吸烟者展开劝说,不听得劝说的要向公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滋扰检举。如果经营者并未遵守上述职责,将被判处2000元~1万元罚款。
根据《条例》,北京将创建以公共卫生监督居多、行业监管辅的执法人员模式。市和区、县公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掌控吸烟者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组织制订掌控吸烟者的政策、措施,积极开展掌控吸烟者的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法院违法吸烟者的检举滋扰,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涉及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掌控吸烟者工作展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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